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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我市大調解體系建設情況的調研報告
    2006-01-10 00:04作者: 本站來源:本站

    市委書記徐鳴同志批示:市政協關注我市大調解體系建設很好。從建設平安徐州的角度看,一定要將大調解體系抓好。做好這件事,現在看來,一是各級領導重視;二是有一支專業隊伍認真來做這件事,兩者缺一不可。請市政法委、司法局認真研究市政協的報告。
      
      為了深化和完善我市大調解工作機制,更好地為創建“和諧徐州”貢獻力量,今年6月上旬,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組織部分委員,在公方泉副主席帶領下,對我市大調解體系建設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組先后聽取了市調聯辦及云龍、泉山、邳州三地大調解工作情況介紹,實地考察了縣(市)區、鎮(辦事處)社會矛盾調處服務中心、基層司法所及村(居)、企業、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并進行了深入的座談討論。委員們一致認為: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為一體的大調解體系,是新時期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有效手段,是促進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的重要途徑。加強大調解體系建設,對于維護我市社會政治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也是加快“平安徐州”建設,推進“和諧徐州”進程的重要保障。委員們充分肯定了我市大調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同時指出了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許多好的意見和建議。現將本次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市大調解體系建設的基本情況
      去年以來,全市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建立大調解體系的決策部署,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建設穩步發展,矛盾糾紛調處水平不斷提高。實踐證明,大調解機制的實行,維護了社會穩定,密切了干群關系,推動了依法行政的步伐,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一)大調解工作局面基本形成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大調解機制建設工作,按照“黨委政府領導,政法綜治牽頭,司法主辦,重點在村鎮兩級”的建設思路,將大調解機制建設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列入議事日程。市委、市政府兩辦轉發了《關于建立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服務機制的實施意見》,為大調解機制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十分重視、關心、支持大調解工作,主動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并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大調解機制建設的意見》,對大調解的制度建設、機制建設、網絡建設和經費保障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的重視支持下,各部門積極參與的大調解工作局面基本形成。
      (二)大調解網絡基本建立
      結合本地實際,我市進一步加快大調解機制的組織網絡建設步伐,至去年底,“橫向到底,縱向到邊,覆蓋市、縣、村、鎮、組、戶的六級大調解組織網絡已基本建成,初步構建了大調解工作平臺。首先,市、縣(區)、鎮(街道)相繼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領導機構,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調研和綜合協調;其次,組建了縣(市)區社會矛盾調處中心、鄉鎮(街道)調處中心,承擔具體矛盾糾紛的接訪受理、分流指派、調處調度和督辦指導;三是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和調解力量。全市共組建了3271個村(居)調委會,321個企業、行業調委會,擁有調解人員75088名,使調解力量得到了進一步加強
      (三)大調解運行機制初步完善
      各地逐步建立了矛盾糾紛預警機制,牢牢把握調解工作的主動權,堅持做到矛盾糾紛早發現、早控制、早調處。同時按照“統一受理、歸口管理,分級處理,限期辦結”的工作流程,逐步形成了“兩級中心受理,多個窗口服務,多條渠道運轉,多種形式調處”的工作格局;建立完善了直接調處與分流調處相結合的調處機制、指導與考核相結合的督辦機制、調處與回訪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綜治、司法、信訪、工會四個主體為依托的專項調處機制以及法律服務與調處相銜接的機制,確保當事人能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簡便的方式解決問題。
      (四)大調解工作成效初步顯現
      全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建設穩步推進,有效整合了調解資源,實現了矛盾糾紛由小調解向大調解、被動調解向主動調解、單一調解向綜合調解的轉變。大調解機制建設一年來,兩級大調解中心和村(居)調解組織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18978件,調處18934件,妥善解決18578件,成功率98.1%;勸阻群眾上訪469起,人數約為12300余人;防止民間糾紛引起的自殺79件,防止民轉刑案件135起,制止群眾械斗135件。邳州官湖鎮調委會被司法部授予“模范人民調委會”稱號;全市有四名調解人員被司法部分別授予“模范調解員”和“標兵調解員”稱號;云龍區大調解工作成效顯著,獲得全國綜合治理先進單位。與山東濟寧市聯合建立了邊界聯防聯調工作機制,多次受到中央領導同志的肯定和表揚。目前,大調解體系已經成為“為群眾排難,為領導解憂,為法院減負,為公安減壓”的有效載體。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市大調解體系建設在網絡建設、運行機制、組織保障、隊伍素質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對大調解工作的認識還有一定差距。少數單位領導對建立大調解機制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領導認為大調解體系建設只是一種形式,解決不了實際問題。由于大調解機制建設時間較短,加之宣傳力度不夠,在群眾中影響不大。
      (二)大調解網絡建設還需加強。市級至今仍沒有設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對于涉及全市性的矛盾難以調處;作為調處企業破產、改制、職工下崗等矛盾的有效載體,市總工會沒有被列入市調聯小組。縣(市)區調處中心工作人員流動性大,經常變換,不能集中精力從事矛盾調處工作;有的工作人員積極性主動性不夠,坐等調解,糾紛調處力度不夠。少數村(居)調解組織建設仍不健全,少數鄉鎮、街道的調處中心組織建設不夠規范。
      (三)大調解運行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基層信息預警、排查、分析工作仍較薄弱,一些群體性事件和越級上訪沒有得到及時發現和控制;縣(市)區調處中心仍是以信訪為主、司法主辦,矛盾多數由信訪渠道解決,難以形成信息聯動、矛盾聯處的局面。一些地方的領導接訪制度沒有完全落實,考核機制、責任機制和獎懲機制還需強化,大調解的社會公信力需要進一步提高。
      (四)工作經費和組織保障難以完全落實到位。縣(市)區調處中心及村(居)調委會工作經費、中心人員崗位補貼,人民調解員誤工補貼長期得不到保障;調處中心硬件設施不足,有些地方僅僅將兩辦《意見》轉發一下,沒有真正研究解決辦法,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基層司法所建設還不到位,多數縣(市)區司法所編制不能足額使用,有的地方將事業編制人員編入司法所,占用政法專項編制。部分司法所辦公用房緊張,基礎設施落后,辦公經費短缺,司法所工作人員工資、補貼仍不能足額發放。
      三、推進大調解體系建設的幾點建議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我市各地、各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兩辦文件精神,緊緊圍繞構建繁榮、文明、和諧的新徐州,按照全市政法暨平安創建工作會議的統一部署,以努力壓降民轉刑案件和防止群體性事件為目標,以健全大調解網絡和完善信息預警機制為重點,夯實工作基礎,強化目標考核,狠抓責任落實,全力推進我市大調解體系建設。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努力營造良好的大調解工作氛圍
      當前,全市正處于經濟發展的“黃金期”和社會矛盾的“凸顯期”,各種社會矛盾互相交織,日益復雜,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應運而生的大調解機制,是新時期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有效方法,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工作和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性措施,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各級黨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大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大調解機制納入和諧徐州創建活動的總體工作目標,切實加強領導,堅持“高標準、高規格、高起點”,加大投入,落實保障措施,強化組織協調,努力為大調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要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宣傳范圍,加強對新時期調解工作地位、作用及先進人物事跡的宣傳,努力營造全社會都來理解、關心、支持大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領導,進一步健全大調解的網絡建設
      要進一步完善市大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經常分析矛盾形勢,加強溝通聯系和協作配合,加強政策研究和指導,著力解決普遍性、傾向性和政策性問題。建議將市總工會納入市調聯小組,為妥善解決日益增長的企業破產、改制、職工下崗等矛盾提供有力支持;在市本級考慮設立調處中心,地點放在市信訪局,將大調解工作與大信訪工作相互對接,針對全市性的社會矛盾糾紛及群體性事件進行綜合處理。
      逐步加強縣(市)區級大調解中心的規范化建設,理順管理關系,明確上級調處中心指導下級調處中心的職權,市調聯辦負責調度全市調處中心的工作,確保調處中心真正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臺。要確保各成員部門派駐調處中心的人員到位,盡量減少工作人員的頻繁流動;可以考慮在個別縣(市)區進行試點,將調處中心設為正科級單位,配置專職主任和副主任,以加強對調處中心的管理力度;逐步完善鎮(辦事處)調處中心各項規章制度,改善工作條件,規范工作流程,嚴格工作紀律,提升工作水平,確保調解協議的履行率,提高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進一步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制度化進程,筑牢大調解體系的第一道防線。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商貿市場的調解組織,積極發展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推廣完善云龍區創設的拆遷、企業改制、涉法、消費者權益維護等專項調解組織的做法和經驗,及時調處和化解社會矛盾。要進一步整合基層調解資源,堅持“五個結合”:派出所與司法所相結合、社區警務室與調解室相結合、治安糾紛與民間糾紛調處相結合、“打、防、調”相結合、大防控與大調解相結合,切實加強大調解網絡建設,構筑大調解格局。
      (三)積極探索,進一步完善大調解的運行機制
      進一步健全矛盾糾紛排查、預警控制和防范工作機制,建立相關制度,明確要求,規范操作,落實責任,形成體系。加強信息員、村(居)調委會、鎮(街道)調處中心、縣(市)區調處中心四級預警網絡建設,進一步完善信息網絡體系,加強糾紛排查工作,做到對各類矛盾糾紛早發現、早報告、早解決,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建立社會輿情匯集分析機制,及時掌握社會矛盾糾紛發展動態,變被動為主動,為發現和解決普遍性、傾向性和政策性問題提供科學有效的信息資料。
      堅持矛盾糾紛的聯動調處機制,強化整體合力,做到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力求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著力提高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能力。應定期召開各級調處中心的聯席會議,明確各單位的職責任務,切實發揮各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保證聯席會議各項工作的落實;針對重大的社會矛盾糾紛,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實。要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整合調解資源,規范調解程序。
      健全責任考核機制。實行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和分級負責制,貫徹落實首問負責制、領導接待包案制度和督辦回訪制度,切實保障調處中心的分流指派、調度、督辦及責任追究權落到實處,逐步提高調處中心的威信和地位,防止少數部門敷衍了事、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層層建立工作考核獎懲制度,把各級調處中心調處工作作為領導班子年終、任期考核的重要內容,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定期組織檢查考核,對調處工作不力引起重大矛盾激化的予以責任追究,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調處中心也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考評,將考評結果與職務晉升、崗位津貼、福利待遇相掛鉤。
      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和行政調解的新方法、新途徑,主動爭取人民法院的重視和支持,加強對調解員進行業務指導,不斷提高調解協議的履行率,增強調解的法律效力。積極探索利益協調機制,創新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大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發揮法律工作者的專業優勢,逐步提升矛盾糾紛化解調處的能力與水平。注重發揮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在大調解體系中的積極作用,充分利用他們聯系面廣、號召力強的優勢,為努力壓降民轉刑案件、預防群體性事件打牢堅實的基礎。
      (四)狠抓落實,進一步夯實大調解的工作基礎
      各級黨委、政府應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兩辦文件精神,進一步充實、完善大調解工作領導機構,努力為調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確保人員、經費、辦公用房、工作設施落實到位。應切實解決各級大調解領導機構和調處中心的日常開支、辦公培訓、表彰、獎勵等經費,解決調處中心工作人員的工作津貼和基層調解人員的誤工補助,應嚴格按照轄區人口人均0.5元的標準安排大調解工作經費,對于一次性落實有困難的地區,可以采取分級承擔、分步實施的方式,逐步解決經費保障問題,以解除工作人員的后顧之憂。
      繼續推進基層司法所的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司法所在大調解體系中的組織和主辦作用。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司法所建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進一步強化措施,加大投入,規范管理,切實改變管理不順、力量薄弱、人員缺乏、經費不足的現狀。要認真貫徹落實兩辦文件精神,盡快充實司法所人員,建議將部分司法所現有的優秀事業編制人員轉為行政編制;對于司法所專項編制,要專編專用,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不得抽調或借用司法所人員從事非本職工作。要將司法所建設經費和辦公經費納入縣(市)區財政預算,統一審核撥付;司法所在編人員工資應享受縣(市)區司法局在編人員同等待遇,由縣(市)區財政部門統一安排、及時發放。
      (五)優化素質,進一步加強大調解的隊伍建設
      建設高素質的調解員隊伍,是大調解工作適應時代要求的基礎和保證,要從提高素質、優化結構入手,逐步建立一支政治素質好、業務技能精、實戰能力強、群眾威信高、熱愛調解工作的高素質調解員隊伍,為大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首先要堅持把好入口關,優化隊伍構成。兩級調解中心要配備具有較高政策法律水平、豐富的閱歷和實踐經驗的精兵強將,切實把好素質關,同時加強對調處中心工作人員的考核。不斷優化“首席調解員”隊伍,整合社會調解資源,面向社會聘任具有較高道德法律水平、熱心調解工作的知識型人才擔任調解員;大力發展志愿者隊伍,動員和吸收離退休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法學專家等加入調解員隊伍,逐步增加專家級調解人員的比重,建立起一支專群結合、結構合理、素質過硬、作風優良的調解員隊伍。
      其次要建立完善上崗培訓、崗位培訓和定期集訓的制度,提高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業務能力。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為主、重在實效”的原則,逐步建立基層調解員的培訓準入和在崗學習制度。各級調解領導機構要加強對本級調解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并通過庭審觀摩、組織旁聽和調解實例分析、開展經驗交流等多種形式,使他們熟悉掌握調解程序、調解方法及如何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高其調解水平。要強化對調解員的考核力度,設立試點實施調解員等級制度,調動其工作的積極性;要建立調解員誠信制度,嚴格獎懲辦法,保持調解工作的純潔性和社會公信力。
      再次,要大力宣揚典型,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要建立良好的獎懲機制,大力宣傳調解工作的先進事跡和先進調解員,激發廣大調解員從事本職工作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弘揚奉獻社會、為民服務的精神,樹立公道公平的品德,養成耐心、細心、誠心的工作作風,在調解員隊伍中形成學有典型、比有目標、趕有方向的良好風尚,努力營造有利于大調解工作長效、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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