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
(2004年10月15日)
殘疾人是社會生活中既特殊又困難的群體,對殘疾人的社會關愛度,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法治程度和現代化程度。為了調查了解我市殘疾人基本情況,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工作落到實處,9月24日上午,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組織部分委員,在公方泉副主席的帶領下,對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情況進行了視察。視察組先后考察了徐礦集團、西關化工廠、陽光電器城等單位,并進行了認真的座談討論。委員們認為,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工作,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本質特征的最好體現。從穩定社會的高度來看,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我市共有各類殘疾人近40萬人,農村殘疾人310661人,城鎮殘疾人87646人,約占全市總人口4.5%,有勞動能力且符合安置條件的殘疾人約有20萬人。我市殘疾人就業情況與社會就業總體水平相比仍有明顯差距。主要表現在:
一是殘疾人整體素質低,就業難的現象十分突出。我市城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從業率僅達60%左右,農村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從業率僅為70%。由于就業難,全市約有50%的殘疾人家庭處于相對貧困狀況,30%的殘疾人家庭處于特困狀況,殘疾人就業和貧困問題已成為影響大部分殘疾人及殘疾人家庭邁進小康,過上現代化生活的主要問題。二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不健全,網絡不完善。各級殘聯組織在與民政分離組建時,缺少統一規范的文件規定,致使基層殘聯組織建設先天不足,沒有完全解決計劃單列、理事長專職的問題,有的至今還與民政合署辦公。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性質均為自收自支,基層殘疾人組織不健全,編制嚴重不足,在推進殘疾人事業全面發展的工作中顯得力不從心。三是經費不足,缺乏編制,嚴重阻礙了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我市各級殘聯事業經費不能隨著地方經濟的發展逐年同步增長,存在殘疾人事業發展快、需求大與經費無法保障的矛盾。部分縣(市)、區和絕大部分鎮級殘聯工作經費沒有納入財政預算、實行計劃單列,很難保證工作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影響了工作的開展。四是法律法規不健全,可操作性差。我市已先后出臺了保障殘疾人就業的相關法規政策,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作為殘疾人就業工作這樣一個系統工程,必須要有一系列較為完善的、具體的法規條款,而我市目前缺乏對吸收殘疾人就業的中小企業、私營企業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及具體的配套法規。另外,部分福利企業由于經營不善,在市場競爭中破產倒閉,有些則改制改革,大量殘疾職工紛紛下崗,被推向社會,沒有了生活來源,以及部分貧困殘疾人低保制度還不健全等等困難和問題。為此,委員們建議:
(一)宣傳造勢,為殘疾人就業保障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應發揮新聞媒體的媒介作用,在全社會大力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倡導扶殘助殘的社會風尚,提高人民群眾的助殘意識,把殘疾人工作融入到社會中去,努力將殘疾人就業政策轉變為各單位、部門的自覺行動,為殘疾人參與社會事務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加強各級殘聯組織和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建設。各級黨政部門應進一步提高對殘疾人工作的認識,加強領導,擺上位置,加大扶持力度,積極研究和解決其工作中的一些實際問題。各級殘聯組織要發揮與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橋梁紐帶作用,充分體現殘聯“代表、服務、管理”三種職能。根據當前我市殘疾人就業的繁重任務和征收保障金的艱巨工作,建議市政府和編委將市殘聯勞動服務部明確為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各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所也需要相應增加編制,增加辦公經費,解決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施,為殘疾人就業工作提供組織和經費保障。
(三)全面貫徹市政府第96號令,強力推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用于調控、扶持和推進殘疾人就業工作。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推進全面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保障機制和制約措施,其目的是安排更多的殘疾人就業。建議各級政府把落實政府令,廣泛安排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作為每年為民辦實事的工作目標,統一部署和考核;用工單位要自覺按照政府令的要求,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級殘聯組織要加強與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聯系,對既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交納保障金的單位加大強制執行的力度。
(四)建立和完善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基地,提高殘疾人的自身素質。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是殘疾人實現就業的重要條件,是實施按比例就業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以及殘疾人家庭和廣大殘疾人必須轉變觀念,樹立信心,密切配合,把殘疾人的培養教育工作引向深入,真正轉變殘疾人目前低文化、低素質的現狀。我市各級殘聯獨立較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剛剛開始,保障金征收不到位,沒有條件興建殘疾人就業服務綜合設施,只能依賴社會力量,存在著量少、分散、質量不高的狀況。市政府應將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建設列為2005年為民辦實事之一,給予重視和支持。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劃撥用地、資金投入、稅費減免等方面應給予優惠。
(五)修訂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法規政策,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應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加強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意見和幫扶殘疾人的優惠政策,強化對違反法規和政策的處罰力度,做到殘疾人就業工作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徹底改變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中推卸責任的現狀。
(六)鞏固發展福利企業,鼓勵支持殘疾人自謀職業。殘聯組織應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對福利企業的宏觀管理,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勞動就業監察的范圍,通過政府部門的監督和支持,促進殘疾人安置,穩定殘疾人工作崗位,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支持中小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福利企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在大力鞏固和推進殘疾人在各類福利企業集中安置就業和分散按比例就業的基礎上,應鼓勵、支持殘疾人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積極開辦適應殘疾人身體情況的生產和服務項目,拓展社區殘疾人就業崗位,方便就近安排殘疾人就業,逐步創造一個殘疾人自食其力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七)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推進殘疾人脫貧致富奔小康。應在政府主導下,認真貫徹《殘疾人扶貧攻堅計劃》,有計劃、分步驟地幫助殘疾人脫貧解困;積極創造條件將貧困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解決貧困無業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積極幫助農村貧困殘疾人搞好危房改造;同時,把扶貧與扶志結合起來,鼓勵貧困殘疾人自強自立,挖掘潛能,自我脫貧。殘疾人事業作為一項特殊事業,需要全社會的認識和理解,需要全社會的關注和付出,應充分發揮各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慈善機構的作用,積極開展救助、捐贈、獻愛心和送溫暖活動,廣泛發動全社會的力量,攜手合力,扶貧濟困,為全面實現小康目標、促進全社會共同繁榮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