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區配套幼兒園是國家對學前教育事業的政策性投資,對于緩解“入園難”、促進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要義。《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第20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區,應當根據規劃配套設置學前教育設施,并與居民區建設項目同步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規劃配套建設的學前教育房屋、場地等設施是公共教育資源,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或者委托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用途。”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出臺,進一步明確要求各地“規范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使用,開展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目前,按照國務院通知要求,各地已經開展清理工作。
針對新建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問題,盡管我省各地出臺了相關意見和規定,但從實際執行效果和配建幼兒園建設管理情況看,仍不盡如人意,不同程度存在配建標準不達標、監管不力、開發商建好不予移交高價出租或者緩建未建等問題。原因主要有幾個方面:
一是政策不健全。有關規定的不完善,給開發商留下了規避責任的空間。一些開發商通過化整為零、分區開發方式,使一次性開發面積達不到必須配套幼兒園的要求,規避幼兒園配建,造成居住區建成后,入住居民子女上學困難。
二是缺乏統籌監管。由于法規中沒有賦予教育行政部門對配建幼兒園事前介入規劃設計和施工時必要的監管建議權,所以在幼兒園配套建設時出現不符合標準的現象,留下缺陷和隱患。小區建設項目審批時,沒能嚴格把關;小區建設過程中,有關部門監管不到位,使開發單位拖延、不建、少建應配套教育設施;有的開發單位往往把幼兒園配套建設放在項目開發的最后一期,甚至小區入住多年,幼兒園仍未落實。
三是部門職責不明確。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涉及面廣,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必須多個部門協調。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相關部門的職責規定不明確,導致部門之間互相推諉的現象。
現就加強新建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提出如下意見建議:
一、完善頂層設計
政府需將小區配套幼兒園納入公共教育資源統籌管理,建立完善的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和規定,明確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權限。同時,制定規范新建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的配套措施、實施細則及具體標準,規定配套幼兒園要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要與小區一期工程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交付使用。小區配套幼兒園建成后,要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無償交付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舉辦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優先滿足小區居民子女入園需要。
二、強化部門協同
一是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調度會議,及時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按計劃推進小區配套公辦或公辦性質幼兒園建設項目。二是強化教育行政部門的介入和參與性。教育行政部門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設計方案的審核和監督工作,提前介入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按等級幼兒園的標準高要求設計園舍;建設單位在申報住宅小區建設方案時,規劃部門應征求教育部門對配套幼兒園建設方案的意見,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受理;對無幼兒園配套建設規劃或降低幼兒園設計標準的小區規劃,教育部門實施一票否決。
三、加大監管力度
一是將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工作納入相關單位績效考核,并由政府牽頭建立專門的數據庫,加強動態監管,建立聯審機制。二是開展跨部門協同專項督查,密切配合,統一口徑,協調管理,在商住小區配套教育設施用地面積、房屋建設、交工驗收等方面加強溝通合作,實施共同監管,進一步加大對違規審批和違規建設相關單位的問責查處力度,使政策落到實處。
四、分類解決移交難題
綜合考慮歷史原因,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原則,開展清理工作,避免“一刀切”。對原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移交而沒有移交的,加強與開發商對接,加快移交進度,依規組織開辦成普惠性幼兒園。對原土地出讓合同中沒有明確移交的,如開發商愿意移交,可退還配建用地出讓金予以收回。已登記在開發商名下的,可考慮協議收回。登記在自然人名下的,不得再轉讓,可設置過渡期,過渡期滿轉辦普惠園。對于拒不移交或不按時開辦普惠性幼兒園的,通過實施房地產行業聯動監管機制,加強協調監督,依法依規督促開發企業盡快移交,按時開辦。應建未建的,督促限期補建,并無償移交。無法補建的,規劃、教育、財政等部門測算建設費用,督促開發商如數繳納,用于異地重建。在建的,督促其加快進度,完工后確保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