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1月8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淮海戰役中解放了賈汪(位于徐州東北 35公里),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政權——銅山縣人民政府,隸屬于山東省臺棗專區(后稱第五專區)。1952年4月撤銷銅山縣。1953年3月恢復銅山縣,遷至徐州奎山辦公隸屬于江蘇省。
解放初期,正處在淮海戰役之際,縣人民政府設財政科,主管財政、稅收工作,下設會審股、稅務股、農村經費股。最初僅有3人,不久調入人員增至13人。稅務征收制度、征收稅率均是沿舊制。在新解放的地區沿用舊稅制征稅,比較適應納稅人的原有習慣,減少征稅的阻力。我們在實行舊稅法的時候,將舊稅法中的苛捐雜稅和反動名目的稅種均予以廢除,僅取那些可利用的部分來組織財政收入。該縣自1948年11月至1949年12月開征的稅種有貨物稅中的迷信品銷售稅和屠宰稅,而后逐步迄征營業稅、所得稅、牲畜交易稅、牙行交易稅、娛樂稅、行商稅、印花稅和貨物稅中的煙、酒、油、麥粉等品目共9種。 縣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以上9種稅收。為了照顧農民,解放初期沒有征農業稅。待查田定產再定征收。縣財政收入反映著資金積累的速度。縣財政的支出,反映著縣經濟、文化等建設的發展規模、速度和方向。解放后的財政貫徹執行“發展經濟,保障供給”財經工作總方針,體現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財政。
根據國家不同時期政治經濟形勢的要求,在財政管理體制上,省對銅山縣曾采用如下的管理體制:
1948年11月至 1953年實行統收統支辦法,即財政收入一律上交,地方一切開支都由上級核定撥付。這一辦法使國家財政收入對平衡收支、穩定物價、保證解放戰爭的勝利、促進經濟根本好轉起了重要作用。
1954年至1958年實行收入分類分成的辦法。
1959年至 1970年實行總額分成的辦法。
1971年至 1973年實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證上交、結余留用的辦法。
1974年至1981年實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時另定比例留成、支出按指標包干的辦法。這一辦法鼓勵地方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又使地方有較穩定的機動財力。但是,由于收支不掛鉤,對于調動地方組織收入積極性還有一定影響。之后,財政體制又有新的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