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部署,從今年1月1日起,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由政府同保險機構“聯辦共保”轉為政府指導下的保險機構單獨承保,地方政府不再分擔保費收入和承擔賠付責任。讓保險公司直接承保和理賠,可以有效防范虛假承保,提高定損理賠效率,減少基層違法違規空間。但與此同時,過高的交易成本給保險公司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壓力,導致險種結構調整滯后,推廣難度較大。
實行市場化經營,并不意味著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可以一放了之,而應進一步加強對農業保險的監管和支持力度,確保這項民生工程得以順利推進實施。為此建議:
一是做好過渡期的承保轉接。盡快細化明確新模式下對保險機構服務體系和服務能力的具體要求,及時與符合條件、有承保意愿和承保能力的保險機構簽訂相關協議,組建競爭性農業保險共保體。原“聯辦共保”協議到期后,各縣(市)區應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在綜合考慮經營主體各項服務能力的基礎上,確定不少于2家當地農業保險經辦機構。
二是加強對保險公司業務監管。農業保險活動不單純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的商業合同行為,里面涉及財政補貼,應有包括地方政府、保險機構和投保農戶等在內的多方參與。同時,農業保險的承保、定損、理賠的專業技術性較強,相關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保險業務費率厘定、展業、定損、理賠和防災防損等活動的統一監管,尤其是發生大的災害時,重點防止保險公司騙取補貼,拖賠惜賠。
三是加大對保險公司支持力度。一方面,建議省、市級財政設立保費補貼獎勵基金,對農業保險開展好的地區、部門和機構給予一定的獎勵,對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給予適當的稅收減免等政策優惠,激活農業保險市場,調動基層開展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盡快建立農業保險再保險體系,鼓勵承保機構通過再保險等方式有效轉移農業保險巨災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