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協委員、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管辦主任張艷反映:在疫情阻擊戰中,暴露出應急慈善物資調配工作方面的缺陷,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的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建議修訂完善相應條款,以消除應急慈善物資調配法律制度和運轉機制潛在的問題。建議如下:
1.明確應急狀態下信息公開時限。建議在《慈善法》中,增加突發公共事件或者應急事件狀態下(簡稱應急狀態),慈善組織關于信息公布、物資調配的時間限制,明確慈善組織的責任。《慈善法》中對于信息公開的時間較為寬松,規定有“年度”、“每三個月”或“及時”等,無法滿足應急狀態的需求,滯后的公開很可能影響公共緊急事件的妥善應對。因此,在應急狀態下,對于接受、分配和使用捐贈物資的信息公開,以即時性為原則,對最遲公開時間立法應明確限制。法律上確定公開時限和相應法律責任后,必然促使慈善組織重視該方面的組織工作。
2.明確應急物資分配主體和時限。建議在《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中,增加應急物資分配的時限規定。在已有應急物資等待分配的情況下,目前條例對于分配的規定較為原則,沒有明確時間限制。前幾日,公眾指出武漢某慈善組織倉庫物資充裕,而一線醫院卻遲遲領不到物資,即存在分配遲延的問題。在立法明確分配時限的情況下,還應當給予應急指揮部充分的權力,允許其緊急狀態下及時做出決定,防止層層請示、匯報,耽誤應急處置的時機。
3.明確慈善組織在應急狀態下的有限權力。建議在《慈善法》中,明確慈善組織與政府應急指揮部門關于應急物資分配的權責配合。為加快應急慈善物資處理進度,應當給予慈善組織有限的臨時處理權和應急指揮部門調整決定權。在應急狀態下,應當允許慈善組織就定向捐贈直接分配,并同時向應急指揮部門報備。對于一線應急部門的需求,應當允許慈善組織緊急做出部分處理,并同時向應急指揮部門報備。對于慈善組織由于不了解全局情況分配失當的行為,立法授權應急指揮部門征調部分被分配物資重新分配。
4.明確緊急征調人員權限。建議在應急狀態下,立法明確應急指揮部門應征調人員,積極推動慈善組織對應急物資接收和分配工作,以緩解應急物資分配人員不足的問題。慈善組織中志愿者較多,一旦面臨緊急情況和大量物資,很可能存在人員不足的問題。應急物資分配的工作應當作為應急重點工作,此時應規定應急指揮部應當征調人員強化慈善組織的物資接收和分配工作。
5.明確刑事責任承擔。建議在《慈善法》中,明確規定慈善組織及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濫用慈善物資、遲延信息公開、貽誤應急事件處理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目前《慈善法》僅規定了行政處罰責任,不涉及刑事責任。對于在應急公共事件中情節惡劣的違法違規行為、不作為行為,應當予以刑事制裁,同時由最高法院出臺相應的刑事司法解釋予以銜接,以震懾慈善組織在應急狀態下可能出現的不法行為和慵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