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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協機關休假、請假制度的有關通知
    2008-07-21 10:17作者: 作者:來源:本站

    政協徐州市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
    《徐州市政協機關關于休假、請假制度的有關規定》的通知

    徐政協辦〔2008〕19號

    市政協各委、室:
      為切實加強市政協機關自身建設,進一步規范市政協機關工作人員的休假、請假工作,經市政協主席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現將新修訂的《徐州市政協機關關于休假、請假制度的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徐州市政協機關
    關于休假、請假制度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公職人員法定假期待遇的有關規定,結合市政協機關的實際情況,制訂市政協機關關于休假、請假制度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公休假

      市政協機關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一年一次的公休假。工作人員確定休公休假,要事先向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后,到組織人事處領取《市政協機關休假申請單》,按程序填寫簽批。一般工作人員休假由所在處室處長(或副處長)簽署意見后,報委室主任簽批;科級干部休假由委室主任簽批;副處級干部休假,由委室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主席簽批;機關副秘書長、各委室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干部休假,由分管主席簽署意見后,報主席簽批。休假申請手續完備后將表格送組織人事處備案。

      二、病假、事假

      市政協機關科及科以下工作人員因病、因事請假,3天以內的,由委室主要負責人批準;3天以上的,經委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后,由秘書長批準。副處級干部請假,經委室主要負責人同意,3天以內的,由秘書長批準;3天以上的,由分管主席批準。副秘書長、各委室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請假3天以內的,由分管主席批準并報告主席; 3天以上的由主席批準。

      凡請假15天以上的,須經委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報經主席或主席辦公會議批準,由秘書長簽署意見。

      所有病、事假均需填寫《病、事假審批表》,送組織人事處備案。3天以上的病假須有醫院病情證明。

      三、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

      市政協機關工作人員申請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批準程序和履行手續,參照公休假規定辦理。

      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全年病假累計 1個月,事假累計15天,或探親假超過公休假時間的,不再享受公休假;全年病假累計超過 2個月,事假累計超過 1個月,年終考核不得評為優秀,并相應影響年終考核獎。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

    http://www.gujingglobal.com/upimg/soft/市政協機關休假申請單.doc

    http://www.gujingglobal.com/upimg/soft/請病、事假審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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